王海东热线的好朋友武汉著名维权人士黄志宏先生因工作需要想了解上海工商局怎样处罚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内容,上海工商局不知何故就是不想公开详细处罚内容,百般刁难,实在无奈,就委托本热线起诉上海市工商局经过在法院激烈辩论徐汇区法院最终采纳本热线的意见和观点,责令上海市工商局把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给本热线。本热线希望上海市工商局今后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确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执法。












行政诉状
原告:黄志宏,
代理人:王海东热线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 电话:64220000 邮编:200032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申请流水号201112280000003)作出的答复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和依据: 原告于2011年9月4日通过被告网站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流水号201112280000003),申请公开被告对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说明了获取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企业信用,维护消费权益”和写“达芬奇”叫板上海工商局凸显消费知情权缺失的文章需要”(见证据一)。 2012年1月19日,被告告知因故无法按期答复,延长15日作出答复。 2012年2月5日,被告又要求原告提供所需信息与原告有关的材料。 2012年2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明确了所需资料的目的。 2012年2月20日,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答复(内容详见证据二),称已经在微薄公开。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答非所问,也违反了信息公开工作便民、及时的原则。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处罚决定书”,但被告答复已经公开的是“处罚信息”,这虽然有部分内容相同,但明显的不是同一政府信息。因此即便公开了已经公开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仅仅是部分),也免除被告公开处罚决定书全部内容的义务。 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尚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只有北京市工商局在其网站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做法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可和并发文推广),被告也未在其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查询点公开。因此其答复中告知在微薄上查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何况微薄上也没有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两个不同的信息)。 三、拖延办理、无理要求原告补充材料,违反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便民、及时的原则, (一)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既不多,也不复杂。被告有条件、也有能力当场答复,即便不能当场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也完全可以做出答复。因此被告延期答复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其在延期告知中,也没有明确无法按期答复的理由。“因故”一词显然是不明确的事实,显然被告是拖延办理。 (二)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销售的生产、销售的商品直接面对消费者,投诉人作为潜在的消费者,在购买有权了解其企业信用的信息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同时原告因写关于达芬奇与上海工商局之间因处罚引起的纠纷一案的文章,而需要该政府信息。在向原告申请公开时,原告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了用途。但被告还要求补正,否则视为放弃申请,原告也只好再次明确了公开的用途。被告无理的要求原告补正,不仅拖延了时间,也浪费了原告的时间、精力。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海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证据一、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 证据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0000029201112285003-3); 证据三、复议决定书 证据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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